近日,王先生在网上发帖:自己的好心,办了坏事!越想越郁闷! 王先生:“当天下着雨,隔壁单位的工人来找我帮忙,希望我给他送到公交车站点,他就能坐公交车回家了。我就好心嘛,没收钱给他送到了!平时在厂里也经常能碰到,都认识的。” 结果换来的不是一声谢谢,而是巨额的赔偿款。 王先生:“他(搭车人)下车了也没看,就横穿马路,要去对面坐公交车回家。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出去了。车开得快,人伤得也很重。交警说,因为我是在公交车站停的车,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他的医药费,我要赔偿十多万。我心里就很憋屈得慌。”王先生越说越郁闷,“他(搭车人)从我车上下来后被撞的,又不是在我车上出的事,自己横穿马路出的事故,跟我有什么关系呢!” 在王先生提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显示,王某驾驶车辆行经公交车站三十米范围内,临时停车下客,车辆未紧靠道路,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,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 撞人的小货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;被撞的伤者(前面提到的搭车人)自身要承担20%的责任;王先生因车辆未紧靠道路,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,要承担10%的责任。 针对这一判罚,王先生挺郁闷,许多网友也在回帖中表示不解。针对这一情况,律师给出了答案,王先生和伤者是搭乘关系,但王先生停车的位置、伤者下车后的走势,都直接影响着王先生在这起事故中的责任归属。 律师分析说: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,因司机停靠位置没有紧靠道路右侧,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5项,存在较大安全隐患,如果乘客下车走到路边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司机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第三种情形,乘客已经先安全到达了人行道,司机的安全送达义务已完成,之后他的横穿马路行为,不在司机控制范围内,和司机的靠边已经没有因果关系。两个行为有时空上的明显隔断。此种情形,司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。 对此,你怎么看?
番茄:我就想问,被撞的那个人好意思要车主的赔偿款吗?
Yes:如果能证明是乘坐人,自己请求捎带一程,而且没有收钱的,我觉得不应该赔钱。大家都是成年人,这点责任自己付……
SS果:就是不合理啊,他自己横穿马路,两个司机都不应该为此负责!
诸宏伟:我感觉搞不懂,匪夷所思。我个人认为前面所举的例子都一样的呀。送到下车了就契约结束了呀,后面至于他怎么走或者干嘛已经是第二阶段了。如果这样都要追责的话那交通设施交通管理都应该有责任了。
高高:有时候放学接娃看到同一个小区的我会问一句要不要带他们一下,看到这样的新闻我觉得以后还是不要多事了。
Vladimir:我更关心的是这起事故王先生的保险公司能不能赔。
彼得·潘咚:虽然很郁闷,但不靠边停车的习惯带来的后果确实要自己承担。这样的行为很不安全。
雨沐幽:很多时候很多事都是很郁闷的,同情司机,但是,从法律角度来看司机是学过交规的,是不应该这么停车的。 |